LOT 5762 - 民国六年(1917年)广东财政厅发关于当铺抽取军饷的布告及清末民初维盛当铺当票、资料文书一组约38件。尺寸不一,敬请预览。
民国时期,广东的当押铺店的开业和歇业,需经向官府进行申报核准,并按年交纳饷银在200两至500两不等之间,称之为“饷当”、“饷押”。典当业,可分为当、按、押3种形式,当期3年,按期2年、押期1年,期满清利,可延长3至4个月。按的名称,在民国后就出现。利息以按的典规,月利三分,虽年月之长久也不得超过一本一利,都是在白天照常营业。在晚间营业的,当本九折付款,赎回十足加利,典当业之业务,除借款以物作按外,也有低利吸收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