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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5013 - 1853年广州大鹏湾(今大湾区)苦力卖身契一份,尺寸:20×31cm 19世纪初,英国等殖民国家禁止非洲奴隶贸易,于是西方殖民国家开始寻求替代黑人奴隶的其他劳动力来源,从而把眼光投向人口众多的中国。鸦片战争前,在中国招聘雇工出国是违法的,帝国主义主要以暴力和欺诈等方式掠夺中国劳动力,将中国劳动力运往所属殖民地作苦力。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其中就包括开放沿海省份的港口,允许西方殖民国家在东南沿海招募华工。1850至1875年间,帝国主义对中国劳动力掠夺达到高潮。在澳门、香港、厦门、福州、汕头等沿海地区成立了很多招工洋行进行招工,后来还雇用了一批流氓拐骗绑架中国人送到招工洋行。这些被绑架或被欺骗而签订契约的中国人被称为“契约华工”,也叫“猪仔”。   1860年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与英、法签订《北京条约》,其中有关条款承认苦力贸易的合法化,标志着清政府对出洋华工态度出现积极转变。1862年颁行的《续订招工章程条约》二十二款,更是在保护出洋华工及华工权益方面迈出了一大步,这是国内第一个保护华工的法令。这些款项规定:正式废除移民出洋的禁令;严禁非法拐卖人口;华工出洋打工年限为五年;华工出国要与雇主订立契约,契约期满回国的船资由雇主支付等。1865年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与英国、法国签订了《续定招工章程条约》共22条,“既允许外国招募华工出国作工,同时规定三年期满归国。这是晚清政府制订的第一个保护华工的章程”。   清廷知悉华工的凄惨境况后,也尝试改变这种境况,比如与外国谈判,签订相关条约保障契约华工权益。1877年,清政府与西班牙签订了《会订古巴华工条款》共十六条,明令废止契约华工制,规定禁止用强制或诱骗方法拐卖华工。从最初的禁止出洋,到出台法令条约进行保护,清政府的态度发生了巨大转变。虽然清廷陆续出台了相关法令条约保障出洋华工的权益,但是在国外从事苦力劳动的华工依然备受雇主的歧视和残酷凌虐。   契约华工被卖到东南亚、澳洲、南北美洲等地,过着地狱般的奴隶生活,从事粗重的体力劳动,大部分都死在异国他乡,他们对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作出了巨大贡献,促进了当地经济建设和发展,近代以来世界上一些著名大都市的兴起和发展历程中都凝聚着他们的血汗。


拍品编号: 6141070

起拍价:  RMB 5,000.00

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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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价: RMB 10,000.00
成交总价: RMB 11,500.00